(2016)皖1226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142号原告:黄某,居民。被告: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姜允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