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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蔡丽香诉罗宝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422号黑02**民初1422号原告蔡丽香,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顾大全,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香诉被告罗宝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蔡丽香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丽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给原告蔡丽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成文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荆凤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佟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