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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口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口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扶沟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口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扶沟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056号刘会岭,男,汉族,1951年10月13日生,住扶沟县城郊乡八里营行政村八里村一村034号,身份证号:412721195110130617.被告周口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齐正立被告周口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扶沟店负责人陈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领与被告周口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口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扶沟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