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程富山与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富山,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727号原告:程富山,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帝,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经营人:刘汉收,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57********。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产。原告程富山与被告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春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富山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帝、李永超,被告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经营人刘汉收及其诉讼代理人董军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富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蔬菜款404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农历4月6日至9日,原告将种植的白菜以每斤0.12元或0.13元的价格卖给刘汉收以家庭合伙经营形式开办的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菜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菜款。经审查,刘汉收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交易所。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蔬农贸市场,与刘汉收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不一致,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富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缴纳,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春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欣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