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5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尧与陈永丽、高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尧,陈永丽,高海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5982号原告:孙尧。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从深、陈天龙,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丽。被告:高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尧与被告陈永丽、高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尧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尧负担。审判员 周 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