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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品南与上海德戴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品南,郑宗亮,上海德戴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551号原告顾品南,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田建军,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宗亮,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上海德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负责人唐士立。委托代理人裴洁瑞,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品南诉被告郑宗亮、上海德戴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品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