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与长沙县黄花镇梁坪村戏台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长沙县黄花镇梁坪村戏台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梁坪村戏台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梁坪村戏台村民小组。负责人梁伟,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梁坪村戏台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发放刘某、李某绕城高速补偿遗留金共计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款项存放在长沙县黄花镇梁坪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梁坪村戏台村民小组存放在长沙县黄花镇梁坪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