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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0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109号原告:施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蒋某甲,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蒋某乙,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施某某与被告蒋某甲、被告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施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