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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22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周某某,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对本案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洪权审 判 员 :易永军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