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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972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