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02左勇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743号原告左勇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市场监管局大楼。法定代表人林顺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立,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初岱,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勇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徐 维 阳人民陪审员 许 楚 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亮(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