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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7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泰固真空镀膜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梅调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泰固真空镀膜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梅调芬,吴烨炯,宁波睿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虞市舜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41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4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9702XP。代表人:施迪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顾霖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被告:余姚市泰固真空镀膜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区(新桥村)。法定代表人:梅调芬,职务不详。被告:梅调芬,余姚市泰固真空镀膜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吴烨炯,职业不详。被告:宁波睿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扶资经济开发区茂盛路34号。法定代表人:卢文娟,职务不详。被告:上虞市舜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永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梅调芬,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告余姚市泰固真空镀膜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梅调芬、吴烨炯、宁波睿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虞市舜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立群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