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郭东东犯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东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终7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东东,曾用名郭旭东,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东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辽11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东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郭东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东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合法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郭东东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东东撤回上诉。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11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温 阳审判员 李智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丹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