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涛与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胡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073号原告王涛,男。被告胡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王涛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娅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