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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涛与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胡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073号原告王涛,男。被告胡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王涛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娅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