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运锐与刘青、李锡基、钟敬航、张文敏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84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锐,张文敏,刘青,李锡基,钟敬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张运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邵子洪,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贤,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张文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刘青,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李锡基,住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钟敬航,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张运锐与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李锡基、钟敬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李锡基、钟敬航应向申请执行人张运锐偿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1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李锡基、钟敬航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李锡基、钟敬航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李锡基、钟敬航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李锡基、钟敬航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青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华南路25号A幢708房已被本院(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75号案件查封,(2014)穗花法民二仲某第5号案件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李锡基、钟敬航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等待另案对被执行人刘青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后方可申请参与分配。涉及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被执行的案件有多宗,且在本院执行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李锡基、钟敬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李锡基、钟敬航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刘青所有的房屋已被另案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李锡基、钟敬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李锡基、钟敬航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18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