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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乌兰其其格申请萨仁呼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其其格,萨仁呼,额尔敦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其其格,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萨仁呼,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额尔敦巴根,男,蒙古族,牧民。乌兰其其格与萨仁呼、额尔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78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萨仁呼、额尔敦巴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乌兰其其格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萨仁呼、额尔敦巴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乌兰其其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萨仁呼、额尔敦巴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乌兰其其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敖日格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