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与周俊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周俊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温国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执行人:周俊鸿,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003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6日以(2016)粤0904执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俊鸿名下的位于茂名市×××J座2号梯802号房一套的房屋所有权。因被执行人周俊鸿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周俊鸿名下的位于茂名市×××J座2号梯802号房一套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电(私)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得款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吕凤权审判员 谭以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权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