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永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锋,杨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锋,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4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被执行人杨洪斌,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20日,甘肃省瓜州县人,个体工商户,:6221261959102014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锋与被执行人杨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5587.50元,并承担执行费434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元,下余案件款31587.50元及执行费434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询银行、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玉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林春审 判 员 梁 鸿代理审判员 魏万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