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873号原告:王某某,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翠,女,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住大连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