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与易有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易有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801号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何平。被告:易有仁,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有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