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与王世伟、王文响、王世波、徐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王世伟,王文响,王世波,徐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C}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36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负责人:逄志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森,男。被告:王世伟,男。被告:王文响,男。被告:王世波,男。被告:徐雪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与被告王世伟、王文响、王世波、徐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徐雪梅送达应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于2016年7月8日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徐雪梅的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徐雪梅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徐雪梅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19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腾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