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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沈阳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492号原告:沈阳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季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坚,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国世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沈阳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桂华人民陪审员  任昕旸人民陪审员  马晓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闻 慧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