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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酉阳融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小娟,尹嫦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酉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酉阳县板溪镇山黛沟黑山羊场,尹雄飞,尹嫦娟,冉绍瑜,尹小娟,彭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2968号原告重庆市酉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城北新区山水嘉苑小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6728800K。法定代表人孙鸿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县板溪镇山黛沟黑山羊场。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三角村*组。经营者许燕,女,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尹雄飞,男,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尹嫦娟,女,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冉绍瑜,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尹小娟,女,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彭斌,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重庆市酉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酉阳县板溪镇山黛沟黑山羊场、尹雄飞、尹嫦娟、冉绍瑜、尹小娟、彭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向重庆市酉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兑现了本案的所有贷款金额,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酉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重庆市酉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424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黄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