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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吉涛、钱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涛,钱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涛,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男,1988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平安村蒋**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涛、钱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张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涛、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涛于2016年1月31日至2月29日期间,单独或伙同钱某通过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信息678081条。其中,被告人钱某于2016年2月4日、5日、29日伙同被告人吉涛在启东市汇龙镇通过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信息218903条,骗取俞某等7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1856.68元。为支持上述控诉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电子证据、伪基站设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吉涛、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吉涛于2016年1月31日至2月29日期间,受人雇佣领取报酬,使用具有短信群发功能的伪基站通讯设备,冒充中国移动客服号10086、工商银行客服号95588,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江苏省启东市、上海市等地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话费积分换人民币”、“银行账户个人信息核实升级认证”等内容的诈骗信息共计678081条,诱骗被害人点击链接,骗取钱款。期间,被告人吉涛伙同钱某于2016年2月4日、5日、28日、29日,驾驶苏G×××××号轿车,使用具有短信群发功能的伪基站通讯设备,在上海市、启东市等地发送诈骗信息共计218903条。其中,被告人吉涛、钱某在2016年2月4日、5日、29日在启东市汇龙镇冒充中国移动客服号10086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以“话费积分兑换人民币”为主要内容的诈骗短信,骗取俞某等7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1856.68元。2016年2月29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驾驶车辆行驶至启东市汇龙镇和平路、长江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正在使用的伪基站设备1套。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吉涛的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钱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2.被告人吉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明:2016年1月份,吉涛通过网络接触到伪基站,后其接受他人(QQ昵称为“武林至尊”)的雇佣发送诈骗信息。后吉涛联系钱某,让钱帮忙看伪基站设备电脑条数变化情况,每天付钱几百元。2016年2月4日、5日、29日二人利用伪基站设备在上海、启东发送冒充中国移动10086的诈骗信息。“武林至尊”将费用汇款至吉涛所有的农业银行卡(尾号9276)上。后二人于2月29日下午被民警抓获。QQ号22×××43(昵称为“卫星云图”)为自己使用,是用来与“武林至尊”等人联系发送诈骗信息事宜的。3.被告人钱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明:2016年2月4日左右,吉涛联系钱某一同外出至启东,吉涛让钱看设备显示屏上的计数栏,钱看到吉涛编辑的信息有10086积分兑换等内容的信息,意识到吉涛发送的是诈骗信息。后二人在启东发送了两天诈骗信息后回连云港,吉涛给其1000元;2月29日二人又至启东发送相同诈骗信息,后于当日下午被抓获。4.被害人俞某的陈述笔录,证明:俞手机于2016年2月4日下午在启东市汇龙镇长江路房交所附近接收一10086的短信,后俞打开短信中所载的网址(hdfzbku.com),根据提示操作后,被诈骗6984元。5.被害人樊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樊母),证明:张某手机于2016年2月5日上午在汇龙镇接收一10086的短信,后樊于当晚用自己手机打开短信中所载的网址(hbytwy.com),根据提示操作后,被诈骗56000余元。6.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笔录及杨提供的银行业务凭证,证明:杨手机于2016年2月5日下午在汇龙镇接收一10086的短信,后杨打开短信中所载的网址(hbytwy.com),根据提示操作后,被诈骗4203元。7.被害人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倪某(宋妻)的证言及民警对宋手机制作的检查笔录,证明:宋手机于2016年2月5日14时许,在汇龙镇建材街附近接收一10086的短信,后宋打开短信中所载的网址(hbytwy.com),根据提示操作后,被诈骗4750元。8.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笔录及其提某,证明:杨手机于2016年2月5日15时51分许在汇龙镇紫薇二村其家中接收一10086的短信,后杨打开短信中所载的网址(hbytwy.com),根据提示操作后,被诈骗15572.76元。9.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笔录,证明:袁手机于2016年2月29日凌晨在汇龙镇香格花园接收一10086的短信,后杨打开短信中所载的网址(asykd.com),根据提示操作后,被诈骗1000元。10.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笔录,证明:袁手机于2016年2月29日中午11时21分许在汇龙镇润福花园接收一10086的短信,后袁打开短信中所载的网址(asykd.com),根据提示操作后,被诈骗2850元。11.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相关伪基站设备、手机、电脑等物证,证明:民警于2016年2月29日晚对被告人吉涛驾驶的苏G×××××号福特汽车进行搜查,查获疑似伪基站主机、变压器、天线、三星手机、酷派手机、诺基亚手机、笔记本电脑(界面显示正在发送,计数8904条)、德邦快递箱等物,在被告人吉涛处扣押人民币6500元,在被告人钱某处扣押人民币400元。民警依法对上述伪基站设备、手机、电脑、行车记录仪等款物予以扣押移送。12.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附提取报告),证明:启东市公安局经对扣押的酷派手机(吉涛)、三星手机(钱某)、诺基亚手机(测试频段用)进行检查,发现有关涉案信息:吉涛使用的QQ号22×××43与其他QQ号码之间有诸多涉及吉涛受人雇佣、领取报酬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信息的内容,多条信息涉及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经统计,被告人吉涛为他人发送诈骗信息数量达678081条、被告人吉涛、钱某共同为他人发送诈骗信息数量为218903条(以上数量均就低统计),其中诈骗信息中涉及的网址有hdfzbku.com(2016.2.4)、hbytwy.com(2016.2.5)、asykd.com(2016.2.29)。13.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启东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及吉涛驾驶的苏G×××××号轿车在启东的抓拍记录,证明:被告人吉涛于2016年2月4日、2月29日入住启东市中友商务酒店;涉案苏G×××××号轿车于2016年2月4日、2016年2月29日在启东地区的行驶轨迹。14.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涉案被害人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表,证明:涉案被害人被骗取金额情况。15.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吉涛农行卡(尾号9276)及其它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2月4日、5日、28日、29日由谢送义、李雪账号多次转账至吉涛农业银行卡数千元不等;涉案户名为谢送义的农行卡(尾号2479)于2016年2月5日通过超级网银收到樊某49800元、6400元;另有涉案户名为谢理明、谢送义的银行卡有多笔他人的转账记录(疑似被害人)。1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德邦快递单信息,证明:民警现场搜查到的德邦快递单号的有关详细信息。1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涉案被害人手机号码的IMSI号,证明:被害人接收10086诈骗信息手机号码的IMSI号。18.南通移动公司工程维护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证明:南通移动公司工程维护部经数据提取发现伪基站信号于2016年2月4日、2月5日、2016年2月29日出现,地点均为启东市汇龙镇各地(信号出现的时间、地点详见附件);2016年2月29日下午查获犯罪嫌疑人后,伪基站信号消失。19.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经对扣押的笔记本电脑鉴定,发现涉案IMSI记录242126条。20.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经检测,扣押的伪基站设备的工作频段涉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GSM系统的工作频率范围(1805-1845)MHZ。21.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涛、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伪基站设备,冒充银行、通讯公司等单位,向不特定人群发送积分兑换现金等内容的诈骗短信达五万条以上,诱骗他人点击链接网址,骗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涛、钱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涛、钱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吉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吉涛、钱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大部分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吉涛、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涛、钱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吉涛、钱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4956.68元,连同已在案的退赔款人民币30000元及扣押在案的人民币690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详见附表)。(退赔款及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伪基站设备1套、诺基亚手机1部等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闫丽丽审 判 员  黄 生人民陪审员  黄晓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凤玲附表:发还明细(单位:元)被害人姓名被骗金额在案款发还金额(36900元)需追缴金额(54956.68元)俞新菊樊甚余杨媚媚宋洪飞5046.923019.92杨美珍15572.769316.76袁沛袁旦超计91856.6854956.68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