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8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阳与赵林林、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赵林林,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8867号原告刘阳.委托代理人张彦、朱珊,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林林。被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郁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2号。负责人崔伟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立全,公司员工。原告刘阳与被告赵林林、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承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珊与被告赵林林、被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立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林林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阳诉称,2016年2月11日16时许,被告赵林林驾驶被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车辆与侯成夏驾驶原告所有的鲁B×××××号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林林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具状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要求依法处理。赵林林系职务行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残疾赔偿金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第三者商业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间接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不应我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16时50分许,被告赵林林驾驶被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市S21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即墨市河王路路口时,遇受害人侯成夏驾驶原告刘阳所有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王路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损,侯成夏当场死亡。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林林负事故主要责任,侯成夏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林林系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雇佣司机。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原告具状来院。其具体的诉讼请求为:1、车损19900元;2、拆检费1000元;3、施救费3640元;4、评估费500元;按责任比例主张18128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刘阳的车辆鲁B×××××号经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定损为19900元,支出施救费3640元、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费500元、拆检费1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认为该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不认可评估报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报告、认证费单据等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已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确认,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对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本案责任的划分,以被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雇佣司机赵林林承担70%、受害人侯成夏承担30%的责任为宜。原告的损失经核定为:1、车损19900元;2、拆检费1000元;3、施救费3640元;4、评估费500元,共计2504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赔偿原告刘阳2000元,超出限额的23040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赔偿原告刘阳16128元(23040元×70%)。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刘阳经济损失共计18128元(16128元+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阳经济损失1812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承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