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姚永成、孙大庆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成,孙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姚永成被执行人孙大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5民初000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大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大庆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大庆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孙大庆(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53×××08的存款人民币1459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智敏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