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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尹启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启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10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启勇(绰号“勇鹅蛋”),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启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启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尹启勇在重庆市某区某集团公司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包疑似毒品(净重0.12克)贩卖给张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经鉴定,从上述疑似毒品中检出了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启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捉获经过,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手机指认记录、扣押清单、物证检验相关文书、通话记录,被告人尹启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启勇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尹启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启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启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启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5月20日至21日应折抵2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1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