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150号原告:林某,工人。被告:顾某,农民。原告林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俞纪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