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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150号原告:林某,工人。被告:顾某,农民。原告林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俞纪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