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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定荣诉肖胜强、周月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荣,肖胜强,周月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271号原告黄定荣,男,汉族,1951年9月12日出生。被告肖胜强,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被告周月平,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原告黄定荣诉被告肖胜强、周月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定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定荣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定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黄定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