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贾立英与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英,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495号原告:贾立英,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钱锋,安徽律诚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开明,安徽律诚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某某,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立英诉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刑事犯罪,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其无法参加本案诉讼,为查明案情,本案需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尹书华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