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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曾哲与王武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哲,王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81号申请执行人:曾哲,教师。被执行人:王武斌,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22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称其在案外人杨念处有50万元到期债权,要求本院予以执行。2016年4月28日,本院向案外人杨念送达了(2016)鄂1022执8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案外人杨念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曾哲履行。案外人表示同意,称目前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待收到其他工程款后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曾哲履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6)鄂1022执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2执81号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