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许庆与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829号原告:许庆,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军,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许庆诉被告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庆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倪军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份额予以保全,担保人张毅以其所有的皖P×××××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倪军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