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6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大悟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大悟县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悟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大悟县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610-2号原告大悟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建筑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城中南路。法定代表人付美群,该公司经理。原告大悟县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大悟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公司董事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XX,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光纺织公司)。住所地:大悟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原告城关建筑公司、泰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瑞光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原告大悟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此后,本院多次向二原告释明,要求迅速提供被告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二被告至今仍没有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本院认为,二原告经本院释明后,仍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导致本案被告法定代表人不明确,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悟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大悟县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颜卫华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