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兴志与王述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志,王述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1124号原告陈兴志,退休职工。被告王述莲,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志与被告王述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志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述莲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志负担。审判员 李双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