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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兴志与王述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志,王述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1124号原告陈兴志,退休职工。被告王述莲,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志与被告王述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志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述莲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志负担。审判员  李双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