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05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隆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宁波隆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5840号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48622M)。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法定代表人:野路伸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建国,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隆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法定代表人:赵云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俞奇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芸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