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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1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蒙延金与周景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延金,周景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316-2号申请执行人蒙延金,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被执行人周景银,男,1986年5月11日,汉族,住贵港市。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景银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作出(2015)港北执字第1316-1号执行裁定书对周景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荷城路支行账号62×××90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周景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荷城路支行账号为62×××90存款25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周景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荷城路支行账号为62×××90存款21316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仕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