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洋与浦国英、张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洋,浦国英,张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国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英。上诉人刘洋、浦国英因与被上诉人张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8月8日传票传唤上诉人刘洋、浦国英,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洋、浦国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人浦国英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刘洋、浦国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张贤友审判员 李吉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