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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与王鹏、车玲波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王鹏,车玲波,林治海,刘玲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中村东。代表人孙茂中,行长。被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车玲波。被执行人林治海。被执行人刘玲丽。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玲丽名下位于泰山路-414号-202室的房产的查封。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