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883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四川省平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闽A×××××号中型厢式货车沿305省道由福清市龙田镇往福清市区方向行驶,至福清市龙江街道安民加油站附近的护栏缺口处,实施左转掉头时,货车右侧车身后部碰撞由被害人施某乙驾驶的赣F×××××号三轮摩托车车身前部,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及施某乙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损害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施某乙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福清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掉头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的行为,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施某乙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状态下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确保安全某驶的行为,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黄某的亲属及车主陈辉与被害人施某乙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向被害人施某乙的亲属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4万元,取得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闽A×××××号中型厢式货车沿305省道由福清市龙田镇往福清市区方向行驶,至福清市龙江街道安民加油站附近的护栏缺口处,实施左转掉头时,货车右侧车身后部碰撞由被害人施某乙驾驶的赣F×××××号三轮摩托车车身前部,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及施某乙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损害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施某乙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福清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掉头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的行为,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施某乙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状态下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确保安全某驶的行为,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黄某的亲属及车主陈辉与被害人施某乙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向被害人施某乙的亲属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4万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明、接警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涉案车辆照片、证人占某、刘某、施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车辆痕迹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符合量刑规范化标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莹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俞陕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