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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殷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865号原告:殷某。被告:郭某。原告殷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殷某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