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殷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865号原告:殷某。被告:郭某。原告殷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殷某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