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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052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52年7月16日生。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方某,女,汉族。系周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海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人民陪审员  张 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