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052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52年7月16日生。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方某,女,汉族。系周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海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人民陪审员 张 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