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432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回部分款项,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