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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432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回部分款项,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