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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春池申请执行李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池,李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池,男。被执行人李永斌,男。本院在执行李春池与李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调查,被执行人李永斌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