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1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龙口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一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30日6时45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驾驶鲁YLEX**号小型轿车沿石黄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龙口市芦头镇罐姚村西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姚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致姚某某受伤,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2月14日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姚某某系车祸中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庄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庄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庄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6时45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驾驶鲁YLEX**号小型轿车沿石黄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龙口市芦头镇罐姚村西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姚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致姚某某受伤,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2月14日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姚某某系车祸中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庄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姚某甲证实,其系被害人姚某某的弟弟,2015年12月30日7时许,其在家中睡觉,姚某某的婶子告诉其姚某某在村口被车撞了,其赶到现场时姚某某已被救护车拉走了,现场有一辆轿车和姚某某的自行车。2、现场勘验笔录龙口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载明被告人庄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肇事的现场情况。3、鉴定意见(1)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死者姚某某系车祸中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2)龙口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庄某某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4、书证(1)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报案人系被告人庄某某及肇事时间、地点与大体经过。(2)龙口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姚某某负次要责任。(3)龙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4)被告人庄某某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庄某某的身份情况。5、被告人供述庄某某述称,2015年12月30日6时45分许,其驾驶鲁YLEX**号小型轿车沿着石黄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芦头镇罐姚村西路口时与一名推着自行车的男子相撞。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够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 瑜人民陪审员 姜 琪人民陪审员 王连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承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