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财保66号解除申请人:怀化尚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2栋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7T45J。法定代表人张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八达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9072。法定代表人冷静。申请人怀化尚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湘1202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永佳·香江丽景一期工程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账号52×××26存款100万元,查封张华坐落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408号(产权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罗亲爱与覃玉英共有的登记在罗亲爱名下坐落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城东市场)17栋605(产权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房屋一套及傅建伟与魏艳萍共有的登记在傅建伟名下坐落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产权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申请人怀化尚辉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怀化尚辉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名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佳·香江丽景一期工程项目部、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账号为:52×××26存款1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张华坐落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408号(产权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三、解除罗亲爱与覃玉英共有的登记在罗亲爱名下坐落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城东市场)17栋605(产权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四、解除傅建伟与魏艳萍共有的登记在傅建伟名下坐落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产权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怀化尚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向志武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