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永吉县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二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二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1388号原告:永吉县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吉桦路金地香山小区3号楼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蕾,公司员工。被告:李二兵。原告永吉县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二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永吉县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吉县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永吉县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丽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