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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井英与被告和柏林、吕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英,和柏林,吕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1877号原告李井英,女。被告和柏林,男。被告吕东明,男。原告李井英与被告和柏林、吕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井英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井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和柏林、吕东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井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剑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紫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