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井英与被告和柏林、吕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英,和柏林,吕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1877号原告李井英,女。被告和柏林,男。被告吕东明,男。原告李井英与被告和柏林、吕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井英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井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和柏林、吕东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井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剑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紫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