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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柯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42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XXXX。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再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0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柳凯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柯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泰花园小区4栋805室盗窃得被害人谭某某价值人民币1099元的华为荣耀畅玩4X手机一部。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柯某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缴获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柯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泰花园小区3栋1209室盗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柯某逃离现场。2015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柯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泰花园小区4栋1905室盗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两台14寸Thinkpad手提电脑及一台15.5寸联想电脑,后被告人柯某逃离现场。2015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柯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翡翠湾小区2栋703室盗窃得被害人曹某某家中两只手提包,包中有现金4000余元、2000韩元、1美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被告人柯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赃款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分组宣读并出示如下证据:第一组2015年5月24日被害人谭某某手机被盗1、云南金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北泰花园小区擒贼经过,证实:2015年3月以来,北泰花园小区共发生13起入室盗窃案件,通过录像辨认窃贼为同一人。2015年6月10日12时许,物业公司例行巡逻时发现一人与视频截图嫌疑人相似,为防止嫌疑人逃跑,保安将其捆绑后立即报告派出所。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10日12时30分,长青所民警接昆明市盘龙区北泰花园物管公司报警称:其公司保安于2015年6月10日12时许,在北泰花园7栋巡逻时,发现一男子推着一辆红白相间的山地自行车从7栋单元门口出来,该男子疑似之前对北泰花园实施盗窃的男子,现该男子已被北泰花园小区保安合力抓获。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涉嫌盗窃的男子柯某拘传到案接受调查。3、被害人谭某某报案报告及陈述,证实:被害人谭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报案称当日10时至15时,其在位于北泰花园4幢805室内的一部白色小米三手机、一部黑色小米三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还有一件黑色长袖T恤被盗。手机均是其和同事放在枕头边充电,且主管李某在房内看见一青年男子出现过。被盗的华为手机购买价格为1499元,手机序列号为86564025363120。4、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证实:谭某某被盗的华为荣耀畅玩4X手机价值人民币1099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害人谭某某和被告人柯某,但柯某拒绝签字。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李某在2015年5月24日11时许,在北泰花园4幢805房的大厅内看见一陌生男子,之后从卫生间出来该男子就不见了。李某无法辨认出被告人柯某。6、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提取并扣押了柯某持有的HONOR、正面白色、背面黑色,串号为86564025363120的手机一部,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谭某某。7、视频资料,证实:2015年5月24日11:01:31柯某从单元门出门,11:09:50离开小区。8、补充侦查材料(1)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谭某某所住的北泰花园4幢805室属共同居住的宿舍,无法界定为户。(2)长青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无法调取2015年6月5日、6月6日、6月9日、6月10日的监控视频。9、被告人柯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从自己身上搜出的手机是其2014年6、7月份以2300元的价格在北市区歌友会旁一手机店购买的,因是二手手机,无法提供发票。2015年6月10日自己骑的山地车是2014年10月以1000多元价格购买的,因平时要去接住在7栋4楼的赵清香,但嫌4楼住的人多,就把自行车停在了15楼。第二组2015年8月20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被盗3000元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8日16时许,长青所民警通过技术侦查线索,在本书盘龙区罗丈村“勋晨网吧”抓获疑似2015年8月20日在北泰花园小区入室盗窃的嫌疑人柯某,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2、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5年8月20日9时20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回家后发现房门打不开,阳台后窗好像被撬开了,房间里有动静,遂打电话给其。杨某某到家后发现门朝里面反锁,用钥匙打不开,过道上的窗户坏了,且听见房间里有声音,小偷想拉门出来。之后其看见小偷站在厨房的台子上,手中拎有东西。保安来了以后,其和保安把门打开后看见家中阳台上有一条长约2米左右的毛巾。听保安讲,小偷从阳台上拉着毛巾翻出来了。其家中放在床头柜中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被偷,有把菜刀在客厅地上。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上午9时40分许,其回到住处发现门打不开,被人从里面反锁了,通风窗被人撬坏,于是打电话给其老公和儿子。其子回来后就报警,并说在窗子见到一男子,但对方跑了。警察和保安来了以后把门打开,发现卧室里的3000元现金被盗了,其没有看到该男子的摸样。(2)证人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北泰花园保安,2015年8月20日10时05分,接报说北泰花园3栋1209室发现被盗,赶去后业主说小偷从阳台翻下去了,保安到下一层准备堵小偷并打开1108房间,里面是空的。其没有看到小偷的长相,但听同事姜某某说看见小偷和前次头7栋2005室的小偷长相相似。(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北泰花园保安,2015年8月20日9时许,3栋1209室的业主找到保安说家门打不开,可能是进贼了,后其和保安张某某及业主一起赶到业主家中,张某某从过道爬进业主家里把门打开,看见阳台外的护栏处拴着一条约2米长的黄色长巾,其从12楼走到33楼,张某某从12楼往下走,但没发现小偷。(4)证人周某、范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其是北泰花园保安,2015年8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其接小区巡逻岗电话称3栋1209室有人偷东西,被业主堵在家里,业主把门打开发现小偷没有在家中,小偷拴着毛巾下到11楼1109室,到了1109室后发现小偷已经打开房门跑了。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嫌疑人是20多岁的男子,身高1米7,短发,上身穿一件白色T恤,T恤胸部有一条横条图案,下身穿一条浅色7分牛仔裤。该男子2015年6月在业主家中偷东西逃跑,被抓到过一次,小区几次被偷,调取监控发现该男子在小区出现。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被害人杨某某辨认出柯某就是在其家中实施盗窃并与其面对面微笑打招呼的人;(2)黄某某辨认出柯某于2015年8月19日在其网吧上网,8月20日早上10点多,柯某到吧台续卡后其就下班了,不清楚柯某干什么了,到了21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柯某才回到网吧;(3)辨认人柯某无法辨认出被害人杨某某。5、视频资料,证实:电梯视频证实2015年8月20日10:09:15柯某进入电梯下楼,单元门视频证实当日10:08:59柯某走出单元门。6、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8月29日到昆明市盘龙区罗丈村晨勋网吧找到网吧管理员黄某某核实相关情况,黄某某称柯某经常来网吧上网,2015年8月19日柯某到过网吧上网,是由网吧管理员开具的临时上网卡。7、被告人柯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柯某辩称自己2015年8月19日中午到8月22日15时均在勋晨网吧上网,中途未离开过该网吧。第三组被害人李某某电脑被盗1、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其住在北泰花园小区4栋1905室,三台笔记本电脑是在2015年8月27日7时至12时30分间被盗的。两台黑色14寸Thinkpad电脑分别于2012年中旬以5050元购买、2013年底以4600元购买,还有一台15.5寸棕黑色联系小Y电脑,2013年以6000元购买。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在监控视频中指出,2015年8月27日12时41分16秒,一陌生男子进入到4栋电梯里双手抱着一个红色帆布袋,李某某辨认出该红色帆布袋像是其放在电脑旁边的袋子。3、视频资料,证实:货梯监控证实12:41:16柯某拿一个红色包进,单元门口监控证实12:41:58柯某拿一个红色包出单元门。4、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害人李某某无法提供被盗电脑的详细购买信息及发票清单等证据,且被盗三台笔记本电脑无实物为证,故未能对涉案三台笔记本电脑进行价格鉴定。5、被告人柯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辩称2015年8月27日没有去过北泰花园小区。第四组被害人曹某家中被盗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3日1时许,长青所民警接110指令,本市盘龙区翡翠湾小区2栋703室被盗。民警赶到后发现一男子被报警人拉住。经询问,报警人称怀疑其抓住的男子极有可能是10月13日1时许进入其家中盗窃其包和现金的小偷。民警即上前控制住该嫌疑男子,经查该男子叫柯某,在对其询问时柯某神色闪烁,在叫柯某将身上随身物品掏出时发现其身上有大量现金(约3000多元),后将柯某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审查。2、被害人曹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3日1时23分,其听见客厅有声响,发现小偷入室盗窃便大声呵斥,小偷从阳台翻出,被害人便下楼去追,小偷穿黄色外套,身高1米7左右,快到大门处发现一人正在数钱,体貌身高衣着就是小偷,其随即联系小区保安。保安将小偷拦住后问其去哪一栋找谁,小偷称自己去17栋,但小区没有17栋。拨打110后警察赶到现场将小偷带回派出所。被害人返回小区发现两个大包被小偷丢在5楼公共阳台,小偷是从阳台进入被害人家中。通过小区监控其看见小偷一出2栋单元门就拿出钱来数,被害人从小偷侧面经过看见他拿着三四千元在数。被害人家中丢失两个包,一个黑色寇驰包,价值2500元(无发票),里面有一个寇驰牌钱包,价值1000元(无发票),里面装有现金4350元左右,其中三张100元人民币尾号为9997、9998、9999,还有一张1美元钞票,工商银行卡一张(6212262502002479445),身份证、驾照及迈腾车钥匙一把;另一个是粉色的寇驰包(无发票),大包里面有一个小包,装有现金150元左右及2000韩元,身份证(黄亚茹),银行卡两张,分别是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的。3、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翡翠湾小区保安,2015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周某某在小区巡逻时接指示到正大门值班室间里面坐着一个穿黄色外衣的小伙子,门外站在小区的一个业主在和其同事说话。领班打了报警电话后其才知道这个穿黄色外套的小伙子偷了业主家的东西。其同事邓某某在那个小伙子刚才蹲的地方发现两团“纸”,周某某捡起来打开发现是一张1000元面值的韩元和一张一元面值的美元,之后将钱交给了警察。周某某称自己并没有看见是该小伙子丢的,只是在他蹲的地方发现的。(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翡翠湾小区保安,2015年10月13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其回到小区正大门值班室看见警察和同事把小偷拦在正大门里面,其看见小偷弄鼻涕,将一团纸扔在垃圾桶里。之后其发现值班室充电的旁边有几团纸,遂叫同事周某某去捡,打开看是一张美元、一张韩元,之后又在小偷坐椅子的旁边充电下面找到一团纸,是一张1000元面值的韩元。当时民警叫小偷把钱从裤包里拿出来数,有三千多。(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曹某的妻子,2015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家中被盗,被盗的有人民币4500元左右,1000元面值的韩元两张,1元面值的美元一张。被盗的钱中有三张是连号的,尾号是9997、9998、9999曹某一直保存着没有使用。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昆明市盘龙区翡翠湾小区2栋703室家中被盗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曹某及证人邓某某、周某某辨认出柯某就是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和将一团纸扔在垃圾桶里的男子。6、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柯某衣服口袋提取现金人民币3183元,从其左脚鞋子里提取现金人民币1300元,其中三种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编号分别为:D1X035997、D1X035998、D1X035999。两张浅蓝色的1000元面值的韩币和一张米黄色1元面值的美元。上述涉案人民币及外币已发还被害人。7、视频资料,证实:柯某于2015年10月13日01:22:40进入监控在数钱,01:24:14走到小区门口,01:36:31在用手中的纸擦鼻涕,01:49:57在穿鞋。8、情况说明,证实:(1)公安人员通过上门查找及向小区物管核实,该小区2栋1705室没有叫蒋勇的男子居住过。(2)因被害人曹某不能提供被盗两个包的发票及相关单据说明,且不能提供实物进行价格鉴定,故无法对涉案的两个包进行价格鉴定。(3)2015年10月13日人民币兑换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6.3231元,1韩元兑人民币0.0055元。9、被告人柯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辩解称案发当日是去翡翠湾小区2栋17楼1705室找一个叫蒋勇的男子,后被小区保安叫住。身上的现金是其2015年9月从家里带来的5000元剩下的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柯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全部犯罪事实,但对当庭所质证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柯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泰花园小区4栋805室盗窃得被害人谭某某价值人民币1099元的华为荣耀畅玩4X手机一部。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柯某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缴获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柯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泰花园小区3栋1209室盗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柯某逃离现场。2015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柯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泰花园小区4栋1905室盗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两台14寸Thinkpad手提电脑及一台15.5寸联想电脑,后被告人柯某逃离现场。2015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柯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翡翠湾小区2栋703室盗窃得被害人曹某某家中两只手提包,包中有现金4000余元、2000韩元、1美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被告人柯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赃款已全部发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合法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柯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某在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有罪的情况下,仍拒不承认犯罪,且系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犯罪,可从重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柯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先行羁押的51天已予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杜冰人民陪审员  杨坤人民陪审员  周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