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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马巧英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马巧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特56号申请人: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68号。法定代表人:金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骏,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巧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霞,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巧英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维信公司称,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隐瞒了重要证据一份生产数据表格,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申请人已经就案件事实完成举证义务,且相关证据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及损失情况。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马巧英称,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是生产数据,公司应该自己能够掌握。公司通知被申请人不让上班后保安就不允许被申请人进入厂区,被申请人没有隐瞒证据。被申请人从事的生产有测试检验,出现次品进入重工组重做,不可能出现次品不经过重工组而直接作为合格品出货的。被申请人没有违规操作。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12日,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劳人仲案字(2016)第223号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维信公司一次性支付马巧英赔偿金人民币18655.3元,由马巧英签领。又查明,马巧英于2014年6月13日入职维信公司,后被安排从事生产领班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6年4月20日,维信公司向马巧英送达《员工处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2016年4月,维信公司接到客户书面投诉,在正常出货产品中发现有整盘的次品混入。公司即开展调查,发现这些次品是在2016年1月底至3月期间被人为混入,违反产品操作流程。马巧英作为此产品的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连带责任,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并为公司带来客户信任危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现公司与马巧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马巧英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是否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各执一词。马巧英实际工作至2016年4月19日,工资维信公司已付清。另查明,维信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0日,维信公司将解除马巧英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企业工会。本院认为,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承担举证责任,认定维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巧英存在负管理连带责任、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实。据此,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认为维信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维信公司支付马巧英赔偿金。仲裁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维信公司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实认定问题提出的诉讼主张,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其提出马巧英隐瞒重要证据,缺乏相应的依据。维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翊雯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