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涂中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中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刑初3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中全,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2日、2013年7月29日分别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6日被开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中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红亮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中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涂中全趁开州区某某镇某某村3组文某某家中无人,用启子撬开文某某家大门,进入屋内将90O余斤稻谷、一台创维牌电视机、锅、被子等物品盗走。经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稻谷价值人民币1242元。2015年4月3O日晚上,被告人涂中全趁开州区某某镇某某村3组杨某某家中无人,用启子撬开杨某某家厨房门,进入屋内将一台长虹牌电视、一台容声牌冰箱、一袋化肥盗走。经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化肥价值人民币85元。2015年4月30日晚上,涂中全趁开州区某某镇某某村3组王某甲家中无人,用启子撬开王某甲家大门,进入屋内将一台诱惑力牌电视接收器、锅、铁钉等物品盗走。2016年2月6日,被告人涂中全因盗窃树木被带至开州区公安局接受调查,后涂中全如实供述盗窃文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家财物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涂中全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涂中全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文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雷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口信息、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前科材料等书证;价格鉴定意见书;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中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涂中全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中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被侵犯,惩罚犯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中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涂中全退赔被害人损失:文某某1242元、杨某某85元。三、责令被告人涂中全退赔被害人文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其他损失。(以上罚金及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虹乔 来自